高温席卷全国多个省市区,相信我们每一个人也都有着自己的感受。近日,西安市张家村街道办事处保洁员张现民猝死在工作岗位上。他的离去,让这个夏天的高温多了些沉重。张现民的死也许只是个案,但又是一个可能发生在任何一个在高温下作业的人身上的事情,因此,我们有必要提出一个问题:在高温天气中,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我们该通过什么途径寻求保护呢?
当前劳动保护政策的滞后
楚瑞琴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工资处处长):劳动者因在高温下作业而死去,这确实让人痛心。但如何保护他们的权益,又让人感到迷茫。国家关于高温条件下作业劳动者,得有一个明确的政策规定,他们应该享有哪些比较明确的条件、待遇、标准等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谈及如何维权。我的意思是,首先政策规定要明确。在这个方面,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的制定与标准都是滞后的。相对于我们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对于精神与物质生活的要求标准来说,我们的劳动保护制度以及政策制定,都是跟不上时代步伐的。
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就涉及到劳动保护职能的问题。我觉得劳动保护的职能不明确,是当前政府工作中的一个缺陷,或者说是一个人们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上一次政府机构改革的过程中,把过去保护的职能搞丢了。在2000年前劳动保护的职能在劳动部门,但是机构改革之后,从上到下、从国家到地方,劳动保护的职能从劳动部门划出去了。但是这个职能划出去后,也没落实,就造成了一个空缺。
从我们劳动部门来说,劳动保护政策的制定研究等等,这些职能你没有了。从依法行政的角度来说,你不能再出台、制定关于劳动保护的政策。但是这个职能又交给谁了呢?比如说,交给你了你又不能承担,这就落空了。从我们实际工作来说,经常会遇到企业、职工来咨询、来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问题,也迫切感到这个现状必须要改变。近些年来,经济发展多快啊,现在的劳动保护的标准,比如降温费还是十五年前的标准,一天两毛钱。
一个“暂行”了近半个世纪的
防暑条例
聂洪涛 (西安交大法学博士):我们国家关于高温酷暑下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1960年出台了一个 《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么多年了,也没有说废止,也没有说修改,那个条例从完整意义上来讲,不能认为是法律,只能算是一个政策指导性文件,很没有执行力。如果我们仔细地研究后就会发现,它根本没有一个法规所具有的要素。比如说法律责任,只规定了各个单位要怎么样,假如不怎么样,它没有一个怎么办的规定。这样的话,徒法不足以自行,一张废纸而已。
大山:中国现有的唯一的一部高温下保护劳动者的全国性法规,是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这个条例的大部分都已经不符合目前的劳动现状,都已经过时了。劳动法对高温的规定只是补偿,适当发点物品,给职工发降温补助费,这不是政策,也没有强制性。不少企业都因人而异,根据工种不同,根据你所处的环境不同来发放补助,没有一定之规,只是看领导的心情。
高温立法势在必行
赵润录(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宣传中心主任):高温天气下作业与社会需求的矛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避免。一个公交车司机,在四十摄氏度的情况下,你还得开车,你不开,市民怎么出行?社会怎么运转?在这个环境下,相应的缩短你的工作时间,提高你的待遇水平,应该有这方面的立法来补偿,以及采取一些高温防护措施。高温情况下,要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最主要的是要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把他们的权益明确下来。现在社会发展了,在高温工作下的待遇水平还是老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
聂洪涛:我觉得在中国现行法制情况下,制定一个专门有关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是很有必要的。中国的法制进程是一个渐进式的,政府推动式的,没有经历过形式意义上的法制进程,怎么能达到实质呢?比如说腐败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但转来转去,还是要从制度从立法上来克服。如果不立法,政府凭什么依法行政?凭同情吗?今年高温同情,明年高温不同情,行吗?人性是本恶的,必须有规范来约束。
张麦昌 (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我想从律师的角度来谈一下我的看法。我举个例子,假如有一位环卫工人,要让我帮助维护一下权益,那么我就会想,我要维护他的什么权利?甚至他能不能提出他的什么样的权利被侵害了?我自己如果向他解释,那么就得涉及到国家的法律,到底哪个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作为基础,除非你被热死,因为热死了可以进行工亡索赔,否则真的无能为力。
因此,我认为这个立法是很有必要的,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权利保护的依据;二是社会和谐的需要;三是社会文明的反映。
楚瑞琴:现在清洁工及各种高温下劳动者的待遇无法得到保障,这都是立法缺失,政府的职能缺失产生的。现在就是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明确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